持有舊證人士『更換殘疾人士登記證』事項
| 舊證發證年份 | 進行舊證換新證日期 |
| 1999年 | 2006年5月至7月 |
| 2000年 | 2006年8月至10月 |
| 2001年 |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 |
| 2002年 | 2007年2月至4月 |
| 2003年 | 2007年5月至7月 |
| 2004及2005年 | 2007年8月至10月 |
如欲更換證件,需準備以下資料,費用全免(除遺失舊證外,需交補領費)
1.『殘疾人士登記證』申請表
2.a. 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的簽發證明書(簡稱『醫生紙』)
--b.授權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查核傷殘津貼或綜援同意書
---(簡稱『授權服務』,中心可電郵/fax/郵寄表格給會員)
--c.申請表內夾附的傷殘類別證明書
(以上三種資料的作用是核實申請人的殘疾人士身份類別,但只需提交其中一種證明文件即可)
3.身份證影印本
4.彩色近照一張(藍色或粉紅色背景及不可有任何裝飾)
5.交回舊證(如有遺失,需繳交 $35 補領費)
繳交補領費用方法:可用支票或本票繳交,抬頭: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表格可向有關的非政府康復機構、各區民政事務處或本中心
(中心可電郵/fax/郵寄給會員) 索取。
另外會員可從衛生福利局網頁下載表格
●若會員於填寫表格時有不明白的地方或因身體不便需要協助填寫,會員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 2330 6308與本中心職員陸嘉明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