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我們寧願要現金津貼﹖
- 原因1 現時支援嚴重肢體殘疾人士的社區配套服務未能配合患者隨時出現的需要
- 原因2 現金津貼靈活而具彈性
- 原因3 照顧者有照顧選擇權,全癱人士有留家權
- 原因4 切合政府多年來提倡的社區照顧政策方針,並具成本效益
現時社會服務未能配合患者需要,如家務助理服務,由於資源不足,服務時間有限,很多時服務時間只得45分鐘,而且欠缺彈性。有使用家務助理的照顧者表示:「家務助理員只會幫手做指定工作,規矩又多,好似指定左餵食,但係患者想去廁所,叫家務助理幫手,佢地都話唔係工作範圍以內唔可以幫手!另外,呢d長期病患者唔能夠郁,照顧工作需時,淨係餵食都成個鐘,D家務助理只係可以幫九個字(45分鐘),患者飯都未食完又話要走!既然幫唔到手又要俾錢,不如辛苦D自己做埋,都唔爭在啦!」按時提供的家居支援服務又如何滿足24小時的全天候的照顧工作。
直接照顧的工作是長期而無間斷的,全癱人士必須有貼身護理,這是正規服務無法做到的,而家人及個人照顧員就可以提供最貼身、無間斷和最具彈性的照顧。
一個願意留家照顧全癱人士的家人照顧者,他們全家的感情必定親密,各家庭成員須重新調節生活上的安排,動員最大的個人支援網絡,以應付長期而無間斷的照顧工作。因此,各家庭成員及其周邊重要人物的資源和能力都會被充份運用。沒有現金津貼,照顧者最終成為「隱形的病人」,全癱人士最終「滯留院舍」或成為「家人重擔」
眾所週知醫院的療養服務成本相當昂貴,平均每張病床每天的成本由約$3,000至$6,000(1999年醫療改革哈佛報告書),一個月便需要$90,000至$180,000。以現時全港約有5,000名全癱人士,如果大部份入住院舍或醫院,便會造成醫療及福利沉重的開支。但如果他們得到政府資助聘請受薪照顧者,假若每月約$6,000資助,已經可解決全癱人士的困境,又減輕了政府的醫療和福行開支,更可改善政府的形像,何樂而不為。
為什麼縱使全家申請綜援,亦不能完全解決全癱人士的照顧問題
現在綜援制度是不會「額外」資助全癱人士聘請受薪照顧者。但我們必須強調,綜援雖然可以幫助家人留家照顧全癱人士,但沉重而無了期的照顧工作,絕非個人可以承擔;爭取照顧者津貼,絕非推卸照顧家人的責任,而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正規社區照顧服務的局限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能開拓給嚴重殘疾人士是政府的德政,但可惜這類正規服務有一定的服務範圍、時間和次數的限制。同樣地,社康護士、家居物理治療和家居職業治療等服務也如是。對於24小時全天候依賴別人照顧、需要隨時出現的全癱人士來說,這些正規服務只可以提供日間按時服務,並扮演應急及支援的角色,例如為照顧者提供護理及照顧訓練、諮詢、緊急支援、個案評估及轉介等服務。
為全癱人士而設的護養院/療養院嚴重缺乏
如果家人無力照顧或者客觀環境不許可,全癱人士入住護養院/療養院也是一個安全的保障。可是,現時這些服務卻寥寥可數,輪候時間長。但最為病人垢病的,是護養院/療養院混集不同種類的殘疾人士一起生活,各人的需要和能力差異極大,對思維能力正常的全癱人士來說,在心理和社交的適應都非常困難,而社會亦白白浪費了這群人士的能力和可貢獻社會的潛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