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僱傭條例 摘錄
Sep 05 2004

為方便大家考慮聘用海外傭工,了解有關條例,現摘取部分僱傭條例以供參考︰

  1. 海外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為港幣月薪$3270,另外外傭稅每月400元。
  2. 僱主每年的入息不少於港幣$176,000.00或其他資產的証明,例如銀行定期存款不少於360,000萬等。
  3. 海外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期為兩年。
  4. 不論家庭傭工的傭工完成合約或被開除,僱主都必須負責家庭傭工返回原居地的機票。
  5. 家庭傭工只能在合約上訂明的住址執行家庭工作。家庭傭工如為任何其他人士兼職工作,原僱主、家庭傭工及非法僱用他/她的人士均可被檢控。
  6. 僱主應為家庭傭工購買勞工或僱傭綜合保險,保險生效期應由家庭傭工到港開始。
  7. 當家庭傭工完成合約或被解僱,僱主必須於7天內通知香港入境處。家庭傭工每星期可享有一天休息日,僱主亦可徵得傭工同意另定休息日。但必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定休息日前,或在本來休息日後的30天內。
  8. 家庭傭工如連續為同一僱主服務5年或以上便可獲得長期服務金,金額計算以最後月薪x2/3x年資。
資料來源︰張大偉僱傭中心有限公司 電話︰2402 2814